为解决我国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旧账”未还、“新账”又欠等突出问题,破解资金投入缺乏瓶颈制约,加速推进矿山生态修复,自然资源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激励机制加速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通过付与一按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激励机制,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开发式治理、科学性利用的模式,加速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原文:
(征求意见稿)
为解决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旧账”未还、“新账”又欠等突出问题,凭据党的十九大“关于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民众配合加入的情况治理体系”的要求,遵循“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付与一按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激励机制,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开发式治理、科学性利用的模式,加速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提出以下意见。
据实审定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要结合第三次全国领土视察,据实视察矿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对因采矿塌陷等确实无法恢复的农用地,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会同相关部分核实并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报自然资源部审定后,可以变换为未利用地,并纳入全国领土空间计划,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组织进行生态修复和综合利用。
科学制定矿区自然资源利用计划
开展矿山生态修复,要强化领土空间计划管控引领作用。各级地方政府体例领土空间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区和生产建设矿山放弃矿区土地利用现状、资源利用潜力、土壤情况质量状况和生态掩护修复适宜性等,尊重土地权利人意见,结合生态功效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工业生长等需求,凭据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的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内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等种种空间的规模、结构、结构和时序,制定矿山系统修复、资源综合利用计划,优化矿区领土空间花样。
勉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
历史遗留矿山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允许在切合领土空间计划前提下,以整体“打捆”形式,将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土地供应计划一并通过果真竞争方法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付与其一按期限、一定比例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划分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条约;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分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条约,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修复后拟生长特许经营项目的,凭据特许经营有关治理划定,修复主体可优先获得经营权。对历史遗留矿山放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加入,修复后切合领土空间计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可以出租、出让用于生长相关工业,并在出让、出租、转让条约中明确生态修复有关责任。对列入土壤污染危害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凡用途调解为住宅、公共治理与公共效劳用地的,应切合危害管控要求、并抵达修复目标。
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
勉励各地依据领土空间计划在矿山修复后土地上生长旅游旅行、农业综合开发、养老效劳等工业。生长旅游、养老效劳工业涉及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治理;利用矿区自然景观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治理;利用国有土地建设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切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可按有关划定以划拨方法提供土地使用权;其它切合协议供地条件的,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盘活生产建设矿山存量建设用地
勉励生产建设矿山边开采、边修复,依据领土空间计划将本企业放弃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可凭据历史遗留工矿放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治理,按划定验收及格后,腾退出的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本企业在省域规模内新采矿运动所需建设用地指标,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规模内流转使用;修复成耕地的,按划定验收及格后,可优先用于本企业采矿运动新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增补耕地节余指标可以在省域内流转使用。在切合领土空间计划前提下,经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矿山企业可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商业、效劳业等经营性用途。生产建设矿山将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兴办国家支持新工业、新业态项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市场价,以协议方法重新治理用地手续。勉励生产建设矿山与社会资本相助进行矿山生态修复利用。
推动矿山修复土地指标交易
历史遗留矿山放弃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修复为耕地的,按有关划定验收及格后,可纳入增补耕地储备库,在省域内流转;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规模内流转。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山修复的,可按有关划定或条约约定取得种种指标流转收益。
合理利用放弃矿山土石料
对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而爆发的土石料,修复主体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体例利用计划和修复计划,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审查同意后实施。涉及对外销售的,须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外地区生态修复。
增强监督治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要增强事情指导,做好日常监督治理,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民众配合加入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特别要增强矿山修复形成的农用地质量监管和涉及放弃土石料处理项目的监管,避免种种违规违法问题的爆发。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可结合外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步伐。实施历程中遇有重大政策问题,实时向部报告和请示。
在领土空间计划体例完成前开展上述修复事情的,可以现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城乡计划等为计划依据。
本意见所称历史遗留矿山,是指由于历史原因矿山修复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应由地方政府卖力修复治理的矿山。具体包括两类情形:一是矿山地质情况治理恢复包管金制度实施之前采矿权已经灭失的矿山;二是矿山地质情况治理恢复包管金制度实施之后,因政策性关闭且在关闭时地方政府已与采矿权人明确由政府履行修复治理责任的矿山,其中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来源:矿山地质情况网民众号)
